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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研究 | 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计提
作者:私募机构部 赵圆 高嘉晗    发布于:2020-11-06 14:53:44    文字:【】【】【
01  概    述

 基金业绩报酬 

基金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依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业绩奖励,其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更好的运作基金的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投资收益,从而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伴随着2014年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这一概念进入了投资者的视野,渐渐被公众熟知和关注。2020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监管正式将业绩报酬计提这一行为纳入了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为业绩报酬计提的规范化提供了指引。


本文总结了国内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比较它们之间的优劣,以期为管理人选择合适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提供参考。


除针对个别计提方法作比较外,本文还结合MM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例对业绩报酬计提环节应当具备的合法合规性提出相应的观点,为减少管理人与投资者纠纷以及将来业绩报酬计提的规范化做出必要准备。



02 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总结目前业内实践经验,业绩报酬计提要素主要包含计算标准、计提时点、计提对象和扣减形式四个方面。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可以分为清盘法和高水位法。其中高水位法又分为两种模式下的六种不同计提方式。按照扣减标的的不同,业绩报酬计提方式还可以分为扣净值法和缩份额法。


2.1计提基准:清盘法、高水位法


清盘法

当投资者全部赎回或基金清盘时,如果基金净值超过初始净值,则按照超过初始净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全过程只计提一次业绩报酬。


高水位法

只有在超过业绩报酬基准日历史最高净值时可以提取超过部分的业绩报酬。高水位法有两种模式,共六种提取方式。高水位法追求的是绝对收益,对基金经理的激励作用会更加明显。

为了更清晰的分析各个计提业绩报酬的方法,下面我们举例进行说明。

假设有一只基金产品的净值走势如上图所示,该产品每年业绩计提日为:12月15日、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开放赎回日为每月16日。业绩计提比例按照20%计提,有A客户在2018年12月15日以1.0元/份的价格认购100万份,B客户在2019年2月16日以0.8元/份的价格申购100万份,并且两人均在2019年9月16日赎回。


基金资产高水位法

01

基金资产高水位法是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比较,选取最高线作为“历史高水位线”。所以这里不用分别计算每个投资者净值的变化情况,只需以该产品的净值变化为准即可,并计算每份基金应提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基准日:认购日、固定时点、基金终止日

计提过程如下:

a、3月15日提取:(1.3-1)×0.2=0.06,向A、B两投资者均收取0.06×100=6(万元)的业绩报酬,计提后基金净值1.24


b、6月15日提取:由于截止6月15日,基金产品净值在计提基准日时高于历史高水位线1.3,所以应提取(1.5-1.24)×0.2=0.052,向A、B两投资者均收取0.052×100=5.2万元的业绩报酬。


c、9月15日提取:由于截止9月15日,基金产品净值在计提基准日时低于高于历史高水位线1.5,所以不予计提。

故,截止9月15日每份产品应提取0.06+0.04=0.1,向A、B两投资者均收取10万元业绩报酬。

传统资产高水位方法来源于国外对冲基金的绩效条款,追求绝对收益。计提理念为“业绩创新高”,计提方式简单易懂。但是,当投资者以低于历史高水位的申购价格进来时,管理人无法提取申购价格到历史高水位之间的收益所对应的业绩报酬,因而此部分投资者享受了额外优惠的业绩报酬。本例中A、B两位客户实现的收益虽然不同,但是计提的业绩报酬却一样。


此计提方式的计提对象为基金资产,不能区分不同时间点进来的投资者的个性化情况,因此不适用于针对单个投资者有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或针对单个投资者按年化收益率分段计提等情形。


此外,由于该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仅针对基金资产总体计提业绩报酬,那么若单客户于非业绩报酬计提日赎回基金份额且赎回时基金净值高于历史最好业绩的情况下不收取业绩报酬。例如,本案例中投资者若于7月16日(净值1.6)赎回份额,可以不被计提业绩报酬;但于9月16日(净值1.35)赎回的投资者,就要于9月15日被计提业绩报酬,显然投资者此时于7月16日赎回时实现的高收益没有被计提业绩报酬。


(基金资产高水位)补充计提法

02

由于方法一只能计提资金资产高水位而无法计提低价位进来的投资者多盈利部分的业绩报酬,容易造成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因此方法二在此基础上改进,要求投资者赎回时再补充计提一次。


业绩报酬计提日:认购日、固定时点、赎回日、基金终止日

计提过程如下:

a.固定时点提取:A、B客户均在3月15日、6月15日依照方法一提取固定时点业绩报酬。

b.赎回时点提取:

A客户:他在9月16日赎回时,无应提未提部分,所以不用补提。

B客户:他在9月16日赎回时,由于其在净值低位0.8买入,有应提未提部分,所以应补提(1-0.8)×0.2=0.04。

所以,A客户每份产品最终计提0.1,B客户每份产品最终计提0.14。

该方法可以让投资者应提未提的盈利部分也纳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弥补了方法一的不足。但同时,假如有客户是在比较高的价位,比如2019年1月16日以1.2的价格申购了该产品,那么固定时点业绩报酬向他多收取的部分,在赎回时是否考虑退还,存在这一疑问。


(单客户高水位)赎回计提法

03

业绩报酬基准日:认/申购日、赎回日、基金终止日

单客户高水位法不设固定时点提取业绩报酬,只在基金终止或者单客户赎回时,取认/申购日和基金终止日的产品净值做比较,如有增长则提取增长部分的业绩报酬。

计算方式也比较简单,以B客户为例,假设该投资者在9月15日时赎回份额。则9月15日提取:(1.35-0.8)×0.2=0.11。

管理人一次性提取0.11×100=11(万元)业绩报酬。

该方法简单易懂,也比较能为投资者所接受。但是,在该方法下的存续期内,管理人无法对所有投资者提取业绩报酬,仅能对赎回的份额提取,主要适用于存续期较短年限(如3年以内)的基金,但由于投资者选择赎回时点的不可预见性,因而采用此方法可能会影响管理人存续期业绩报酬的提取。


固定时点扣减份额和赎回时补充计提法

04

业绩报酬基准日:认/申购日、固定时点、赎回日、基金终止日。

即在赎回时计提的基础上,增加固定时点的计提频率,并通过扣减份额的方式实现固定时点计提的组合计提方法。在“赎回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前提下,为了解决管理人无法在存续期计提业绩报酬的弊端,约定固定时点时通过扣减投资者份额,维持基金份额净值不变的方式计提业绩报酬。固定时点只能约定在每年的某些固定时点计提,通常在固定开放日或按季、按年计提,临时开放日不计提。


计提过程如下:B客户为例,扣减份额法如下:

a、3月15日提取:(1.3-0.8)×0.2=0.1,1.3-0.1=1.2,1.2×100/1.3=92.3077(万份),管理人提取100-92.3077=7.6923(万份),7.6923×1.3=9.9999(万元),B客户资产1.3×92.3077=120.0001(万元)。


b、6月15日提取:(1.5-1.3)×0.2=0.04,1.5-0.04=1.46,1.46×92.3077/1.5=89.8462(万份),管理人提取92.3077-89.8462=2.4615(万份),2.4615×1.5=3.6923(万元),B客户资产1.5×89.8462=134.7693(万元)


c、9月15日净值未超历史高水位,不提取。之前两次,管理人一共计提了9.9999+3.6923=13.6922(万元)

注意:由于此计提法包含赎回时补充计提机制,所以若B客户于7月16日赎回,当日净值达1.6,超过了历史业绩报酬基准日,那么需要计提超过部分的业绩报酬。

05

业绩报酬基准日:认/申购日、分红日、赎回日、基金终止日。

该计提方式与方法四一致,只是将固定时点改为分红时点。


开放日扣减净值计提法

06

业绩报酬基准日:认/申购日、固定时点、赎回日、基金终止日。


案例二:某基金产品成立于1月15日,A客户以价格1元(1月15日)认购了100万份,当产品净值跌至0.8(3月15日),又有一个B客户视为以1元的价格申购了100万份。

所以此时,A客户拥有产品资金80万,B客户拥有产品资金100万,产品资金共有180万。假设产品资金做到360万(9月15日),产品份额共有200份,所以产品净值为1.8。对于A客户而言,其产品净值为360/180×0.8=1.6,同理B客户产品净值为2。所以,经计算,A客户计提后净值为1.48×(1.6-(1.6-1)×0.2),共148万元;B客户计提后净值为1.80(2-(2-1)×0.2),共180万元,所以计提业绩后,基金产品资金为328万元。同时,又有C客户以1元价格申购100万份,共有资金428万元。假设产品资金做到480万元(12月15日),产品份额此时共有300万份,净值为1.6。同理计算得出A客户净值为1.6598, B客户净值为2.0187, C客户净值为1.1215。计提后,A客户净值为1.6238,有162.38万元, B客户净值为1.9745,有197.45万元,C客户净值为1.0972,有109.72万元。计提品基金共有基金469.55万元。


 

 

在此方法中,不同时间进来的每笔投资申购价格都为1.00,对每个投资者的每笔投资份额按照时间段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会出现每个投资者不同时间的投资会获取到多个不同净值的情况。该方法针对每个的具体情况投资人计提,能满足管理人开放日计提全体投资者业绩报酬的需求。另外,对投资者来说这种计提方式非常直观,只要个人净值大于1就有收益,小于1就有亏损,并且盈亏的数额也一目了然。但是,这种计提方式较为复杂,并且由于不同时间参与的份额产生不同的份额净值,投资者难于理解和评估基金的整体业绩表现。


小结:高水位六种方法的对比

对比以上六种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得出结论如下:


(1)单客户高水位Vs基金高水位

单客户高水位法比基金高水位法更能保证投资者之间的公平,可以按照每个投资者不同时点申购赎回时的净值,分别计提业绩报酬;基金高水位法计算简单,便于投资者理解。

(2)固定时点提取业绩报酬Vs赎回/基金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

固定时点提取业绩报酬可以让管理人在存续期间也受到业绩报酬的激励,缺点是如果业绩报酬计提后净值下跌容易引起投资者不满;基金持续期间计提业绩报酬取分红时提取较为公平,弊端是会影响管理人的安全垫策略,因为净值靠近清盘线。


2.2 扣减标的:净值法、缩份额法(单客户高水位法必备)


净值法

净值法:提取基准为超过业绩报酬基准日历史最高净值的部分的净值。

以案例一为例,净值法下的3月16日计提情况如下:

A客户  1.3-(1.3-1)×0.2=1.24 ,1.24×100=124万元,管理人计提 130-124=6万元,客户资产124万元。

B客户  1.3-(1.3-0.8)×0.2=1.2,1.2×100=120万元,管理人计提130-120=10万元,客户资产120万元。

对比A、B两客户,我们会发现,两客户由于适用单客户高水位规则,所以在计提完业绩报酬以后,两位客户的净值出现不一致(A客户1.24,B客户1.2),但是基金产品对外公布的净值却是唯一的,即(124+120)/200=1.22,容易造成混乱。


缩份额法

缩份额法:基金资产/投资者资产增加的绝对值部分作为扣减基准,在保证净值不变的情况下,扣减相应的份额。

为了弥补净值法这一缺陷,部分基金管理人开始采用份额法。计算方法如下:

A客户 (1.3-1)×0.2×100=6(万元),(130-6)/1.3=95.3846(万份),管理人计提100-95.3846=4.6154(万份),客户得份额95.3846万份,即1.3×95.3846=124.0000万元。

B客户 (1.3-0.8)×0.2×100=10(万元),(130-10)/1.3=92.3077(万份),管理人计提100-92.3077=7.6923(万份),客户得份额92.3077万份,即1.3×92.3077=120.0000万元。


小结:净值法和份额法的对比

对比净值法和份额法,我们发现两者只是计算方式的不同,不会造成业绩报酬计提的增加或者减少。 

(1)净值法的好处在于,直观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弊端在于按照单客户高水位提取业绩报酬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投资者在提取完业绩报酬以后会获得不同的基金净值。但该基金产品对外公布的净值却是唯一的。

(2)份额法的好处在于,保持基金净值的稳定、确保一只基金产品只有一个唯一的净值;弊端在于净值保持不变使得计提业绩报酬的过程不够明显,容易给投资者造成基金净值虚高的假象。投资者接受程度低,信息披露的工作量会增加。


03 合法合规性分析


3.1关于业绩报酬提取的相关规定


《基金法》修改之前,私募基金主要以为信托公司等通道做投资顾问方式发行阳光私募或者以设立有限合伙形式来管理基金。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相关规定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2009年印发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9]11号)中,其中明确要求业绩报酬提取仅在信托计划终止日,且以盈利为前提。随着新《基金法》首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以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改变以往担任投资顾问的角色,自主发行产品,真正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承担基金管理人的相应法定职责,私募管理人及其基金产品应当到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和备案手续。然而,目前包括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券商资管、期货公司资管等在内的私募产品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尚无明确规范。


2020年6月5日,中基协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进行了指引性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计提的方式没有明确限定,但是对计提的比例设置最高限为60%,计提频率上规定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计提时点限定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私募基金清算时四个时点,防范管理人任意设置业绩报酬提取时点导致损害投资者权利。最关键的是,该指引明确规定除封闭式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时点外,其余情况下不得对不具备赎回权限的基金份额进行业绩报酬的计提,确保收益共享的原则。


3.2案例分析

案例三:MM资产管理“偷提”三次业绩报酬


MM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产品“光辉岁月”成立于2015年3月6日,封闭期为一年,封闭期间可以申购不可赎回。“光辉岁月”于2015年7月-12月基金净值创新高时,分三次提取业绩报酬,总额上亿,并且没有及时告知投资者,提取方式是缩份额法。结果今年年初“光辉岁月”净值下降,至清盘时已出现亏损。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提表示不满。今年三月,基金业协会对该产品中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的行为介入调查。


该案例中,MM资产的做法存在下列问题:

计提时间:封闭期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无法与管理人共享净值创新高的收益。因为净值滑落时,管理人不会退回曾经计提的业绩报酬,造成了管理人与投资者权利义务不对等。

计提方式:缩份额法虽然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投资者接受程度不高,所以投资者会认为缩份额法造成基金净值虚高。因此,采用缩份额法计提业绩报酬必须要跟投资者做好充分的说明,在信息披露上做到位。

告知义务未履行:管理人在计提业绩报酬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让投资者充分掌握基金资产的变动情况。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当时的监管层尚未对私募基金、私募资管计划中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作出细致的规定,所以私募产品中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较为混乱,管理人在业绩报酬计提环节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私募市场的发展壮大,相关的监管规则将陆续出台,业绩报酬的计提也应当更加规范。结合以往的经验,在业绩报酬计提环节要保证合规合法,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基金合同中详细约定计提报酬的完整信息。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协议中必须客观完整地说明业绩报酬提取安排的所有重要信息(例如提取基础、比较基准、业绩计算是否包含未实现投资收益、计算方式、提取频率和支付时点等)。


(2)计提方法设计尽量保证投资者与管理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公平。这其中就包括封闭期禁止计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的同时应当保证投资者于同一时点有赎回基金份额的权利;应当将单客户之间的认/申购、赎回价格纳入业绩报酬的计算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其余时点不得对不具备赎回权限的基金份额进行业绩报酬的计提。


(3)信息披露到位。一方面,每次计提业绩报酬都必须向投资者公布总共计提的数额、每个投资者被计提的数额、计提后的净值和份额的变化、计提的依据等有关业绩报酬计提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中也必须对业绩报酬的提取情况做到披露。


(4)投资者教育落实。目前大多数投资者对份额缩减法的接受度不高,但份额缩减法相对于净值法有独特的优越性,可以考虑将来进一步推广,于此同时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必须跟上。保证投资者理解份额缩减法的扣减方法,在业绩报酬计提时能有正确的认识,不会产生被“偷提”的错觉。

参考文献:中国基金业协会《国内外私募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总结与反思》 
(本文作者:私募机构部 赵圆 高嘉晗)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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