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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严防外债、地方债务风险 房企城投平台境外发债受限
作者:王晓宇    发布于:2018-05-18 12:29:38    文字:【】【】【
摘要:【两部委严防外债、地方债务风险 房企城投平台境外发债受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同时,募集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中国证券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同时,募集资金要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专家认为,文件出台恰如其时,将引导企业资金脱虚向实。结合此前外汇局最新规定,房企和城投平台境外发债将受限,而符合我国战略发展需要的产业将得到支持。

  企业境外发债放量

  2015年9月14日之后,发改委将中资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审批机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由于境外融资成本相对低廉,中资企业尤其是房企及城投平台境外发债规模快速增长。

  据外汇局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7106亿美元,较2016年末增长2948亿美元。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6116亿美元,占比36%;短期外债余额占比64%。从机构部门看,银行债务余额占比49%,广义政府债务余额占比10%。

  中信建投数据显示,2017年至今,中资企业境外发债规模达2932亿美元,尤其是对于城投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均是重要融资渠道。2017年至今,城投境外发债规模近160亿美元;其中,2018年以来城投境外发债规模45亿美元,约为同期城投境内发债规模的4%。房地产企业2017年以来境外债券融资近654.6亿美元,约为同期房企境内发债融资规模的78%。

  天风证券认为,从政策上和实际操作中,监管对于地产的海外融资一直是相对审慎的态度,随着中资房地产企业境外发债的放量,监管机构可能会控制节奏和规模,保障债务的安全性。

  外债政策持续强化

  随着今年地方债务风险化解的任务迫切性提高,地方平台融资环境进一步收紧,针对外债的管控政策正持续强化。

  外汇局国际收支司司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近日表示,外汇局正在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统筹平衡好“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防范跨境融资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关系,充分发挥管理政策的前瞻性和协调性,确保外债风险总体可控。同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借用外债的管理,除有特殊规定外,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借用外债;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外债结汇需要经过外汇局批准等。

  此次两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含金融机构)要实现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发行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同时依托自身资信状况制定外债本息偿付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自担”。

  新时代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通知主要是为了防风险,通过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来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债风险;同时支持发展实体经济,尤其是创新发展等重点领域,为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服务。

  通知提高了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的门槛和要求,也意味着企业举借中长期将会进一步收紧,根据文件精神和外汇管理局最新规定,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境外发债将会受限。

  引导资金“脱虚向实”

  通知指出,要紧密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向,着力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赴境外市场化融资,募集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等。

  通知要求,拟举借中长期外债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企业资产。

  通知指出,利用外债资金支持的募投项目,要建立市场化的投资回报机制,形成持续稳定、合理可行的财务预期收益。如募投项目取得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财政贴息等财政资金支持,有关决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必须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中长期财政可持续作为重要约束条件,坚决杜绝脱离当地财力可能进行财政资金支持。同时,要切实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并加大惩处问责力度。

  潘向东指出,两部委的文件主要是明确可以使用外债的企业要求和资金用途,为了引导企业资金“脱虚向实”,进一步探索外债的正确使用方式。选择优先支持综合经济实力强、国际化经营水平高、风险防控机制健全的大型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有能力合理控制外债风险,同时又可以利用国际市场低成本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产业转型和推进供给侧改革。

  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陈少强表示,文件并不是限制企业发外债,而是规范方向、规范来源和管理,是深化改革开放背景下防范风险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战略举措,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一方面对符合我国战略发展需要的产业通过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能够取得相对较低的融资成本,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同时也是支持“一带一路”,促进周边沿线国家的发展。另外,要规范使用外债,用市场的手段尽量减少外债内在化,防止风险转移。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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