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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问题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4-01 10:22:10    文字:【】【】【
近日,深圳市率先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新闻引发市场极大关注和业内热议,这是继升级“双Q”政策、建设“好人举手平台”后,深圳地区深入落实私募基金行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又一关键举措,是深圳在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征程上再一次踏出的铿锵足音。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在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深圳证监局的指导下,第一时间收集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和咨询的问题,权威、专业的政策解答汇总来了。
1. Q:为什么开展试点?
A: 为抢抓综合改革试点重大机遇,打造契约型基金及管理人集聚和创新发展高地,助力深圳国际风投创投中心建设,深圳地区开展该试点工作。该次试点有利于增加资本市场长线资金供给科技创新战略,有效优化被投企业IPO或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的法律机制等,对于深圳市乃至全国风投创投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 Q:什么情况下适用该项试点相关政策?
A: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成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对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深圳的企业(即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进行投资的,适用该项试点相关政策。
3. Q:商事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被投企业进行商事登记,除依法提供办理商事登记所需材料外,还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取得登记的证明材料及其登记编号(即中基协备案的完整信息截屏并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二)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备案的证明材料及其基金编号(即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4. Q:商事登记的方式和效果是什么?
A: 登记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的,允许以“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的形式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
举个例子,登记完成后被投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名称显示为:深圳XX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备注:代表“深圳XX投资基金”)。
5. Q:商事登记完成后,哪里可以查询到结果?
A: 契约型私募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在被投企业的商事公示信息中体现,试点期间可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商事登记薄处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网站查询登记信息(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sz.gov.cn))。
6. Q:相对于合伙型以及公司型基金来说,契约型私募基金的优点是什么?
A: 契约型私募基金区别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具有募集范围广、运营方式灵活、运作成本较低、退出机制灵活、资金安全性高、税收更加优惠等特点。
该次试点是深圳地区为解决当前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商事登记、投资企业后通过IPO退出等环节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的勇敢尝试。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试点政策有助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IPO上市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并购重组,缩短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穿透核查周期,利好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此外,该项试点也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水平。
对投资人来说,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实名登记”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进一步厘清“代持”造成的混淆,为基金财产独立加上“防护罩”,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将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风险隔离作用。
7. Q: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备案标准和流程是什么?
A:契约型私募基金具体备案标准及流程详见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及其附件《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非证券类)》。
8. Q: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咨询途径是什么?
A: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与试点政策有关的业务咨询、疑问汇总、登记辅导、行业培训、规范展业等一系列工作。如您在法规政策解读方面存在疑问,请致电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0755-88980767、0755-88980779、19925220271。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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