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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七方面完善中小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作者:本报记者 侯捷宁    发布于:2017-09-04 11:07:28    文字:【】【】【
摘要:2017年8月30日至31日,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办的“2017年国际证券投资者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上透露,证监会正深入研究境外市场在个案处理上的其他经验做法,包括责令回购股权、通过公平基金赔偿投资者等,探索我国市场建立相关制度的可行性。
黄炜指出,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特殊问题。要充分保障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就要在一般的民商事和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基础上,体系化的构建出一整套符合证券期货市场特殊性的制度规则,这是摆在中国市场的制度建设者和监管者面前的重要任务,为此,需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制度。中国立法机关已经启动证券法、期货法、私募基金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管理条例等多部证券期货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工作,有关方面也在研究推动公司法、刑法的修改工作。据了解,证券法修改中考虑对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专章规定,这是中国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革,期待相关立法工作,能够早见成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期待在证券期货民事赔偿制度完善方面能够取得新的进展。在这方面,中国证监会非常愿意配合中国最高法院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证监会愿意在这方面付出更多努力,在调解的组织方式、调解专员的选任、调解的专门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同和保障方面,积极探索,争取让调解方式能够成为解决赔偿问题时的重要选择。

  四是进一步推进公益机构支持诉讼工作。截至目前,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提起5起支持诉讼案件,投资者、市场和社会各方面给予高度评价,这方面工作拓展空间很大,要下决心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拓展代理案件类型,为中小投资者寻求法律救济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支持。

  五是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作用。根据行政和解制度,中国证监会可以在监管执法的过程中,根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申请,与其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人根据和解协议缴纳的和解金,专门用于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补偿。

  六是进一步完善先行赔付制度实现机制。先行赔付这一做法,极大地减轻了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活动的压力,让投资者实现民事赔偿的效率大大提升。证监会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先行赔付的实现机制,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

  七是探索建立证券期货诉讼示范判决机制。对具有群体性特征的证券期货侵权诉讼案件,可以参考借鉴有关示范诉讼的制度做法,探索研究建立示范判决机制,按照“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解决好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多头起诉、重复审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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