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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专户和子公司将迎“地震”
作者:责任编辑:李佳佳    发布于:2018-01-15 09:50:06    文字:【】【】【
摘要: 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 李 蕾 每日经济新闻编辑 肖鴻月   1月11日,路透中文网(博客,微博)消息称,“两位了解情况的消息人士透露,监管层即日起,停止对投向委托贷款资产或信贷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备案,定向投向委托贷款的资产或信贷资产需向上穿透符合银监会的委贷新规,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已存续的业务自然到期不得展期和新增。”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求证了多家公募基金公司,有公司收到了窗口指导,但“应该不会出文”;亦有上海地区券商机构表示,接到了监管机构的电话指导。

  监管强力打击非标业务

  为防风险治乱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的监管安排持续发力。

  2018年1月5日,监管机构发布办法,健全了穿透式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股东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不到一周时间,穿透式监管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于1月11日监管新规的具体要求,来自微信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的消息称,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如下: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有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应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一位上市券商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1月5日发布的办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委贷业务,而新规则将信托也纳入了约束范围。“相当于有一个信托产品,背后对标的是一家融资方,银行或其他资方想投这个信托产品,以往会从一个定向资管计划出来投。但新规出来后,它们从定向资管投信托的途径就行不通了。银行委贷不能放、信托贷款也不能放,涉及到以后资产怎么放到融资方去,就可能会找其他途径。之前常规募了资金的集合资产计划想去投非标,也不能通过信托或银行放委贷投下去,包括我们现在出的几个项目可能都会有影响。”

  另一位大型银行资管人士也指出,监管的意思是“委贷的委托人不能是有放贷功能的、或者管理别人资产的资管计划,也不能是基金专户或券商”,但信托并没有出政策,“现在出的新规是说信托的也要切掉,那放款渠道就被堵死了”。

  新规对公募影响几何

  一位沪上公募投研人士表示,新规不是完全叫停所有专户产品,只是要穿透到底层资产不能投资银行委贷类资产。“基金母公司专户本来也就只能做标准化资产,不能投这种非标债权。对券商的集合类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影响会比较大,委贷资产不能投资。”

  另一位沪上基金子公司人士也表示,其供职的公司一直在推动转型,现在主要做ABS业务。“但行业里还是有不少子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所以新规的整体影响确实会比较大,和目前的监管思路是一致的。”

  有公募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了具体基金专户产品的影响,“第一,要求"一对多"产品不得投资于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如果合同投资范围中涉及了"委贷或信托贷款"这类,但实际并不投资,还可以解释;如果实际投资于这类业务,即便是处备案阶段的产品,也将不予备案;第二,"一对一"产品,管理人需向上穿透,投资信贷、委贷资产的委托资金不得是募集资金。投资其他类型的则暂时没有要求。”

  他同时感慨,这意味着,委贷业务基本上告别了证监体系。“不予备案,那就是成立了也要清盘,确实需要哭一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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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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